“祖制”的法律解读 l 法学中国(上)
“祖制”的法律解读
来源:《法学研究》 作者:朱勇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方面,以先皇祖训为内容的“祖制”发挥着重要作用。祖制作为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其调整范围涉及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衡、朝廷运行机制、重大事件决策、重要职官任免、朝贡外交等。祖制主要通过由皇帝主持的“祖制驳议”机制来实施。在规范形式上,祖制多以诏令、上谕等先例、惯例的方式存在,较多保留春秋以前非法典化、非公开化的法律神秘主义特征。祖制初步具备国家根本法的性质,其与普通律令既有分工,又有衔接,共同构成中国古代完整的法律体系:“祖制—律令”体系。祖制的存在,适应中国古代尊祖孝亲的宗法传统,弥补了因皇位世袭导致国家治理制度的重大不足,同时,也对律令体系的完善产生消极影响。
关 键 词:祖制/祖制—律令体系/祖制驳议
标题注释: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公正和谐: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朱勇,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
中国古代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方面,以“先皇祖训”为内容的“祖制”发挥着重要作用。祖制作为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其调整范围涉及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衡、朝廷运行机制、重大事件决策、重要职官任免、朝贡外交以及特定群体的规制、特殊事件的处理等。祖制的具体内容包括:对于皇帝权力的维护与规制,关于宗室、外戚、宦官等皇帝近身群体的特权与限制,对皇位继承、朝贡外交等特别领域的规范。在维护皇权方面,祖制特别注重构建合理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规制皇帝个人的言行举止,限制皇帝权力非理性行使,确保皇权行使符合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祖制的实施,主要通过由皇帝主持或由皇帝行使最终裁决权的“祖制驳议”机制来完成。在规范形式上,祖制多以诏令、上谕等先例、惯例的形式存在,较多保留春秋以前非法典化、非公开化的法律神秘主义特征。从基本内容、调控范围、适用对象、强制效力等方面看,祖制初步具备国家根本法的性质。祖制与普通律令既有分工,又有衔接,二者相互协调,构成中国古代完整的法律体系:“祖制—律令”体系。祖制的存在,适应中国古代尊祖孝亲的宗法传统以及首重稳定、次重发展的国家战略,弥补了因皇位世袭而导致的国家治理制度方面的重大不足。同时,祖制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古代中国的制度创新与社会进步,并对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律令体系的完善产生了消极影响。
一、“祖制”的界定
在中国古代,皇帝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其权力至高无上。就国家政权体制而言,皇帝统管国家一切事务,包括内政、军事、立法、司法、外交等各方面,即使对于某一具体事项,甚至民间细事,皇帝也可以直接做出最终决定。同时,基于最高权力的行使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的考虑,由于皇帝本人能力、品行、时间、健康状况等各种因素的制约,皇帝行使权力也受到种种限制。另外,皇帝做出重大决策,还需要考虑相关的背景、事实,需要征询、参考各方意见,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但是,中国古代却没有一部法典,没有一部规章,全面、具体并权威地规定皇帝的权力范围以及权力行使的程序。①
实际上,帝制时代皇帝履行职权,除了各朝开国皇帝承担建章立制、构建政权体制与决策机制的责任之外,承嗣皇帝多以遵循“祖制”的方式,确定权力范围,规范履职程序。也正由于“祖制”的存在及实施,各朝政权体制才保持基本稳定,相关政策得以延续。包括皇帝自身履职方式在内的政权机构运行,保持了基本的规范性。
“祖制”,就字面而言,为祖先的制度。在中国古代,特指“先皇制度”。具体而言,祖制是本朝开国皇帝以及先代皇帝构建的关于国家治理根本制度的规范体系,其内容涉及:国家权力分配与制衡、朝廷运行机制、重大事件决策、重要职官任免、朝贡外交以及对于特定群体的规制、对于特殊事件的处理等。祖制的适用主体,包括皇帝及参与国家重大决策的朝廷百官、封疆大吏等统治集团上层成员,也包括宗室、外戚、宦官等皇帝近身群体。就性质而言,祖制属于普通律令体系的上位法,初步具备国家根本法的性质。祖制的名称,各朝不一,有称“祖制”、“祖训”、“圣政”、“圣训”,也有称“祖宗家法”、“本朝家法”、“祖宗故事”等。②
每一朝代有每一朝代的律令体系。律令体系不仅是调整社会关系、规制社会秩序的规范依据,而且也是统治合法性的标志。同样,每一朝代有每一朝代的祖制。祖制也具备规范依据与统治合法性标志的双重属性。
一般而言,祖制形成于各朝开国皇帝,或者于各朝早期几任皇帝以及后续强势皇帝时期共同形成。南宋名臣杨万里总结各朝家法云:“一代之治体,自有一代之家法。夏之家法以禹,如所谓‘皇祖有训、有典有则’是也;商之家法以汤,如所谓‘视乃厥祖、率乃祖攸行’是也;周之家法以文武,如所谓‘丕显哉文王谟、丕承哉武王烈’是也。东方朔告汉武帝,谓臣未敢远引尧舜,请近举孝文皇帝,是汉之家法在孝文;陆贽告德宗谓求贤纳谏当法太宗,是唐之家法在太宗。本朝仁宗皇帝在位四十二年,海内富庶,中外安靖,人才众多,风俗醇厚,民心爱戴,国祚延长,号为本朝之尧舜。此虽仁宗仁圣之所致,亦由不自用其圣,不自矜其能,动以太祖、太宗二圣为家法之效也。”③
杨万里总结祖制家法的作用,上溯至夏商周,这是中国古代政治家、思想家论证某项制度必要性、合理性的常用方式。但作为“一代之治体,自有一代之家法”的国家治理方式,在汉代即已初步形成。班固称颂汉章帝在国家治理方面的成就即称其既承续三代“唐尧之典”,又直接继承本朝高祖、武帝祖制家法。④
宋朝对于祖制在国家治理方面的作用给予特殊重视。⑤汉唐时期,皇帝率朝廷执行祖制,较多地将祖制作为一种原则,作为一种政治惯例。宋朝总结汉唐以来实施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本朝实践,更加注重祖制实施的划一性、规范性。为此,宋朝君臣推动了祖制规范的汇集编纂。
北宋天圣五年(1027年),监修史王曾建议编定本朝祖制,其具体内容“采太祖、太宗、真宗实录、日历、时政记、起居注”,得到仁宗批准。明道元年(1032年)书成,仁宗敕命书名为《三朝宝训》。从仁宗开始,两宋各代皇帝多续编祖制规范。⑥庆历四年(1044年),钦命编纂《庆历三朝太平宝训》,全书共96门20卷,全面记载太祖、太宗、真宗三朝祖制。“凡三朝赏罚之权、威德之本、责任将帅之术、升黜官吏之法、息费强兵之制、御戎平寇之略、宽民恤灾之惠、睦亲立教之本、御臣防患之机、察纳谏诤之道,率编录焉。”⑦元祐八年(1093年),宰相吕大防向宋哲宗进言:“自三代以后,惟本朝百二十年中外无事,盖由祖宗所立家法最善。……陛下不须远法前代,但尽行家法,足以为天下。”⑧对于吕大防的进言,宋哲宗深以为然。朱熹曾经说,宋代的列祖列宗们“于古制虽不能守,然守得家法却极谨”。⑨
明太祖朱元璋将祖制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朱元璋出身寒微,家境贫穷,加入红巾军抗击元朝,历经坎坷。艰苦而丰富的经历,使得朱元璋体悟到稼穑之艰辛,也练就了卓越的治国理政的领袖能力。明政权建立后,他始终考虑如何使得社会稳定、国祚延续。朱元璋在位31年,极为重视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规范官民行为方面的作用,主持制定了《大明律》、《明大诰》、《大明令》等一系列法律。在制定、颁布各项法律的同时,朱元璋没有忘记还需要一部“法上之法”,需要一部国家根本法性质的祖制家法,以规范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衡,从而规制皇帝的言行举止,规范朝廷的运行机制。实际上,朱元璋称帝之初,即开始这部“法上之法”的制定,于洪武二年(1369年)启动编制程序,洪武六年完成,命名《祖训录》。此后多次修订,直至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最终定稿,名《皇明祖训》。朱元璋亲自作“序”称:“朕观自古国家建立法制,皆在始受命之君。当时法已定,人已守,是以恩威加于海内,民用平康。盖其创业之初,备尝艰辛,阅人既多,历事亦熟。比之生长深宫之主,未谙世故,及僻处山林之士,自矜己长者,甚相远矣。……故以所见所行,与群臣定为国法。……盖自平武昌以来,即议定著律令,损益更改,不计遍数。经今十年,始得成就。颁而行之,民渐知禁。至于开导后人,复为《祖训》一编,立为家法。……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⑩
朱元璋的用意非常明确。以《大明律》、《明大诰》、《大明令》为主的律令体系,作为“国法”,其主要功能在于治官、治吏、治民,在于保证政府机构正常运作与维系社会基本秩序。“皇帝”作为最高级别的国家机构,作为最高权力的拥有者,作为“国法”实施的监督者、保障者,不能适用律令体系。因为仅仅通过律令体系,守成的皇帝既不能有效保护皇权的至尊地位,防止朝廷内外各种力量对于最高权力的觊觎或颠覆,也不能约束自身行为,有效履行皇帝的职责与义务。因此,在“国法”之外,需要另行制定“家法”,以适用于皇帝及与皇权直接相关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朝廷决策机制等重大事项。(11)朱元璋以明确的规范文本、极端的违制后果、(12)高调的普及宣传,(13)使得作为祖制的《皇明祖训》在朝廷内外几乎尽人皆知。终明之世,《皇明祖训》得到历朝皇帝及朝廷百官较为严格的遵行。
二、“祖制”的基本内容
(一)皇权维护与制约
中国古代,实行皇帝集中领导下的朝廷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下,一方面,皇权位居权力体系的顶端,国家发展战略方针、朝廷重大决策、重要职官任免,均由皇帝最终决定;另一方面,朝廷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有效执行皇帝决策。但是,皇权至高无上,并不表明皇帝个人可以为所欲为。为国家长治久安,为国祚绵延稳定,帝制时代的政治家、思想家们在国家政治体制中设计了对于皇帝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而有关这一权力体制与运行机制的设计、运行、监督,超出了普通律令体系以及一般典章制度的规制范围。这一特殊任务,就由“祖制”承担。
皇权因其至高无上而经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觊觎与挑战,因此,维护皇权成为历朝皇帝的第一任务,也是中国传统政治体制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对于皇权的维护,首先是对于皇帝人身安全的保护。保护皇帝人身安全,普通律令体系已有诸多规定。(14)但对于皇帝的侵害,既有可能是普通刑事犯罪,更多的则可能属于以宫廷内斗、地方割据为主的权力争夺或政治阴谋。历代皇朝都注意通过祖制在制止权力斗争方面加大对于皇帝的保护。皇帝日常行止主要发生在宫禁之内,发生在朝会、御前会议、皇家祭祀等重大活动之时。历朝祖制特别注重宫禁秩序的构建与管理,注重皇帝公务活动的安排与保障。朝堂之上,百官聚集。参加朝会之人的一言一行、举手投足,均由祖制加以规制,既确保皇帝的人身安全,也构建庄重、肃穆的殿廷氛围与朝堂秩序。《皇明祖训》甚至规定,皇帝与亲信大臣商议国家机密大事时,“如欲回避左右,与亲信人密谋国事,其常随、内官及带刀人员,止可离十丈地,不可太远。”(15)
维护皇权,更重要的是维护皇帝权力始终处于国家权力体系的顶端,在国家最高决策机制中,保证皇帝始终拥有最后决定权。唐太宗在《帝范》中告诫太子如何做好一国之君,如何通过建亲、求贤、审官、纳谏、去谗、阅武、崇文等手段,驾驭群臣,统揽全局,确保皇位,确保皇权至高无上的地位。唐太宗还特别提出,统治之道可弘扬光大,而统治之术则应秘而不宣。“术以神隐为妙,道以光大为功。括苍曼以体心,则人仰之而不测;包厚地以为量,则人循之而无端。”(16)
宋朝历代皇帝颁布的《宝训》,均将通过权力结构的设置以维护皇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司马光概括太祖、太宗等先朝皇帝在国家权力机构设置方面的祖制说:“祖宗创业垂统,为后世法:内则设中书、枢密院、御史台、三司、审官、审刑等在京诸司,外则设转运使、知州、知县等众官,以相统御,上下有叙。此所谓纲纪者也。”(17)
明朝祖制则更为直白地设定有利于皇权的权力结构。明太祖总结秦汉以来皇帝领导下朝廷权力结构的优劣得失,明确提出,历朝皇帝权力所受最大的威胁来自宰相之权。因此,在洪武年间建构明朝国家权力结构之时,坚决废止相权,取消“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沟通皇帝与百官的中间环节,改由皇帝直接指挥五府六部等中央机构。明太祖还在《皇明祖训》之中,以祖制家法的方式,严禁增设丞相,严禁改变朝廷权力结构。“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并不曾设立丞相。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今我朝罢丞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子孙做皇帝时,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18)
皇权巩固,政治稳定,不仅取决于对皇帝地位的维护,也在于促使皇帝正确地行使权力,确保国家机器、政权机构合理、稳定地运行。对于合理行使权力的要求,可能会有个别皇帝出于种种原因而漠视甚至抗拒,但就统治阶级整体而言,仍然希望包括皇帝在内的权力行使者能够在良好的权力结构中,合理地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如何要求皇帝合理行使权力?就规范适用而言,普通律令体系以及一般的制度规定,不直接适用于皇帝,甚至在多数情况下也不直接适用于朝廷大臣以及宗亲、外戚、宦官等皇帝近身群体。而祖制的特殊性则在于:无论是近身群体还是皇帝本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循、适用。有鉴于此,历朝开国皇帝都充分利用建构祖制的机会,将合理的权力行使机制纳入其中。开国皇帝知道,嗣任皇帝除了遵循祖制之外,可能不受任何制约,并可能因滥用权力或者决策失当而导致国祚中断,甚至引来杀身之祸。另外,朝廷群臣作为统治阶级的成员,也会出于对皇帝的忠心,出于对社会稳定、国家发展的政治责任,利用唯一可能让皇帝就范的祖制来规范、约束皇帝。
基于维护统治、巩固皇权的目的,祖制要求皇帝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因个人原因为所欲为。为此,祖制对皇帝行使权力做出诸多限制。无论是《帝范》,还是《宝训》、《皇明祖训》以及散见在上谕、诏令、实录等文献中的祖制内容,均对皇帝本人在治国理政、职官任免、行为举止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甚至划出红线,不得逾越。可以说,祖制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种皇帝也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元祐八年(1093年),宰相吕大防为宋哲宗讲读祖宗家法,概括皇帝应该遵循的“祖宗家法八条”:事亲之法、事长之法、治内之法、待外戚之法、尚俭之法、勤身之法、尚礼之法、宽仁之法,另外还有虚己纳谏、不好畋猎等条。每一条都是对于皇帝的具体要求。(19)
宋神宗时,朝廷在陕西的一次军事行动失利,神宗震怒,要求对一名负有责任的漕臣处斩,但有宰相、朝臣表示反对。宰相蔡确反对的理由是“祖宗以来未尝杀士人,臣等不欲自陛下始”,希望皇帝沿用先朝惯例。(20)就管辖权限及司法程序而言,神宗有权将该案件立为钦案,交由宰相布置相关司法机构审理判决。但从宰相的态度看,蔡确不同意该案立为钦案,并搬出祖宗行为作为祖制依据。从此一事件可以看到,祖制关于朝廷决策机制、祖宗行为方式对于现任皇帝的约束与制衡。正是基于对祖制的遵循与服从意识,宋神宗与大臣谈论刑法的执行,提及应该实施宽平刑法,神宗说:“此祖宗成宪,朕敢不承?”(21)明宣德年间,宣宗不同意肃庄王增加岁禄要求时,也表示:“朕守祖制不敢违。”(22)
通过保护皇帝人身安全,维护皇帝最高决策权,同时,通过要求皇帝合理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甚至给皇帝行为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等方式,祖制在普通律令体系以及一般制度规范之外,发挥了维护皇权的独特作用。
(二)皇位继承
皇位继承事关国祚延续与社会稳定,并且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当下与未来均产生重大影响。历朝统治者对此极为重视。皇位继承的核心问题是皇位继承者(太子)的确定,即“立储”。从性质上看,立储既涉及朝廷权力结构的预期调整,又涉及皇帝世系的展延,不能通过普通的律令体系来设计。汉唐开始,历代王朝多通过祖制家法对立储问题给以规制。
明太祖朱元璋也高度重视立储问题。登基之日,同时册立太子。其在《皇明祖训》中,对立储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制:“凡朝廷无皇子,必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虽长不得立。”(23)虽然明太祖身体力行,为社稷计而及时立储,且制定祖训要求后世子孙严格遵守,但皇帝之位的巨大诱惑力,仍然在后续几朝产生围绕着帝位继承问题的巨大风波。先有明成祖朱棣违制夺嫡,后有万历朝“国本之争”。但无论是成祖还是神宗,立储祖制始终是他们行为的重大障碍。
万历朝,皇后无子。按照立储祖制,就应册立皇长子朱常洛为太子,继承皇位。但神宗皇帝更喜爱德妃郑氏所生皇二子朱常洵,希望朱常洵继承皇位。朝臣们认为,神宗立次不立长,是重情轻制,明显违背祖制,绝不可行。在这一问题上,朝臣们与皇帝尖锐对立,互不相让。神宗以皇帝之位,也不敢公然违背祖制,只能采取种种迂回方式,希望实现目的。对于朝臣们来说,虽然他们的意见违背皇帝旨意,却有“祖制”大旗在手。这种对峙,竟然持续多年。在这一过程中,神宗也曾大发雷霆,对执拗的朝臣免俸、廷杖、革职、流放。但朝臣们以捍卫祖制为己任,前赴后继,始终没有退却。神宗皇帝最终在“祖制”的强大权威面前,退让认输。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神宗万般无奈,正式册立皇长子朱常洛为太子。
在立储方面,清朝初年既没有直接采纳宗法原则下通行的嫡长子继承制,也没有形成对后世皇帝具有约束力的祖制。康熙皇帝因立储问题处理不当,不仅导致持续多年的皇位争夺,而且也使得最终获取皇位的雍正皇帝落下恶毒刻薄、争权篡位的道德骂名。正是基于这一惨痛教训,雍正皇帝继位后,经过深思熟虑,创立秘密建储制度。雍正皇帝这一立储方式,作为祖制,为清朝后任皇帝所遵行。乾隆皇帝充分肯定秘密建储这一祖制,曾说:“我朝家法,实为美善。”(24)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正月十五日,乾隆皇帝专门发布上谕,谕令编纂《储贰金鉴》一书,否定皇位嫡长子继承制度及公开建储制度,明确将秘密建储制度作为祖制,要求以此“为万世法戒”,世世遵守。(25)
(三)近身群体的特权与限制
对于皇帝而言,宗室、外戚、宦官作为近身群体与皇帝本人及皇室,或亲情深笃、关系亲密,或朝夕相处、形影不离。让这一群体对皇帝的忠诚,无论是从行为效果方面还是从道德评价方面,都至关重要。历代均给予这一群体一定的特权。而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一般又不能通过普通的律令体系来设置、保护其特权,因此也多以祖制实现这一目标。另外,近身群体通常也会通过各种方式,影响皇帝决策,影响朝廷政策,甚至影响政权的稳定。汉唐时期,频繁发生近身群体的内部纷争与外部矛盾,甚至出现近身群体与皇帝的明争暗斗。从汉唐开始,作为国家权力执行系统的主体,官僚体系就协助皇帝,防范宗室、外戚、宦官等近身群体对于皇权的威胁。其中,通过祖制限制、防范近身群体侵损皇权,即是重要途径之一。
宋孝宗时讨论祖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宰相龚茂良就评价说:“汉唐之乱,或以母后专制,或以权臣擅命,或以诸侯强大,藩镇跋扈,本朝皆无此事。可以见祖宗家法足以维持万世。”(26)当代学者朱瑞熙说:“宋朝统治者充分吸收唐、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为了严密防范文臣、武将、女后、外戚、宗室、宦官等六种人专权独裁,制定出一整套集中政权、兵权、财权、立法与司法权等的‘祖宗家法’。”(27)
历朝祖制对于宗室设置了诸多限制。宋代祖制规定:宗室成员不得任宰相。宋高宗说:“祖宗不用宗室为宰相,其虑甚远,可用至侍从而止”。(28)明朝宗室诸王均分封外地。诸王觐见天子,有着明确的顺序、时间、人数限制。《皇明祖训》规定,新天子即位,诸王不得入京,必须“谨守边藩,三年不朝”。清朝也以祖制方式,禁止宗室诸王干预朝政,影响皇帝决策。嘉庆四年(1799年),“成亲王永理正月丁卯,命在军机处行走。旋署户部尚书。十月丁未,以非祖制罢直。”(29)
对于外戚,历朝祖制也给予一定的限制。吕大防阐释祖宗家法时即称:“前代外戚多预政事,常致败乱,本朝皇后之族皆不预事,此待外戚之法也。”(30)南宋吏部侍郎彭龟年在上疏中概括祖制关于外戚活动限制及其用意时说:“祖宗待外戚之法,远鉴前辙,最为周密:不令预政,不令管军,不许通宫禁,不许接宾客。不惟防禁之,使不害吾治,亦所以保全之,使全吾之恩也。”(31)明嘉靖时,外戚邵喜要求置庄田。户部左侍郎秦金提出,邵喜此举严重违反祖制,并奏请皇帝,按照祖制处罚邵喜。嘉靖皇帝虽然对此个案从宽处理,赦宥邵喜,但同时要求都察院对于类似情况一定按祖制禁止。(32)
宦官利用在皇帝身边的机会,有可能左右君权,把持朝政,历来受到官僚体系的高度警惕。宋朝接受汉唐教训,建立了极为严格的宦官管理制度。一方面,全面提升朝臣(特别是文臣)的作用,文官系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获得压倒宦官的优势地位。另一方面,也通过专门适用于近身群体的祖制家法,严厉禁止宦官干预朝政。(33)
在对待文官与近身群体的态度方面,明代采取了与宋代完全不同的政策。明太祖政治权术的重点在于防止大臣干政,防止大臣侵渔君权。朱元璋废三省、废宰相,设置了由皇帝直接统辖六部的管理体制。皇帝对大臣的猜忌与防范,导致近身群体地位上升。明代宦官擅权之例层出。(34)但即便如此,明代政权运作过程中,仍常有以祖制限制宦官行为的事件。明朝祖制规定:宦官不得私置产业。成化年间,户部因宦官王钿通过盐业专卖获利违反祖制,要求治其罪。宪宗虽宽宥其罪,但也重申祖制,严禁宦官置产。(35)万历时,尚膳监监丞高淮以辽东税监的身份,拥兵监税。给事中田大益上奏称:“祖制:人臣不得弄兵。淮本扫除之役,敢盗兵权,包祸心,罪当诛。”(36)
清朝以祖制为据惩处太监的事例,以同治朝安德海被杀最为著名。安德海9岁净身入宫,因协助慈禧太后发动辛酉政变、架空恭亲王奕有功,获慈禧重用,任内务府总管大太监。同治八年(1869年),25岁的安德海在获得慈禧太后默许的情况下,率队前往南京。安德海明知祖制规定,宦官不得出京,但其自以为有大内总管头衔,又有慈禧的信任与默许,仍以钦差名义一路南下。在德州境内,被山东巡抚丁宝桢扣押。丁宝桢熟悉律令,又了解祖制,在上奏朝廷获得谕旨之后,将安德海就地正法。(37)安德海被处死后,同治皇帝又专门发布上谕:“我朝家法相承,整饬宦寺,有犯必惩,纲纪至严。每遇有在外招摇生事者,无不立治其罪。”(38)虽然这一事件背后有同治皇帝、慈安太后、慈禧太后及以丁宝桢为代表的官僚群体的权力博弈,但安德海被杀本身的第一理由,也是最有权威的依据,即是违反“祖制”。即便是最高权力实际拥有者慈禧太后,也无可奈何。(39)
(四)朝贡外交
在对外关系方面,中国古代形成朝贡体系。自秦朝开始,绝大多数时期,统一的中央王朝在整个东亚、东南亚地区处于核心地位。中国历代王朝均注重维护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并通过周边国家朝觐纳贡、获取朝廷册封赏赐的方式,不仅维持国家之间的和平与联络,而且周边政权也由此获得在其本国统治的合法性。
明朝初年,朝贡体系有了长足发展。明成祖时期,随着郑和下西洋以及对于北方蒙古势力军事行动的胜利,强盛的国家实力、成功的外交行动,使得明朝朝贡体系进入鼎盛时期。据统计,向明政府朝贡的国家、部族达到60多个。朝贡体系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明朝初年确定的“朝贡祖制”。
明太祖朱元璋鉴于明朝建立后与周边国家的外交关系,考虑政权的长治久安,在《皇明祖训》中明确设定与周边不同国家有区别的关系准则。第一,对于周边山海相隔的国家,不得轻启争端、武力讨伐,即使国力强盛,也不得“无故兴兵”。第二,对于距离近、联系多并有着长期交战经历的国家,必须高度戒备、认真备战。第三,为使上述二原则具体化,明确要求后世皇帝,对于东北、正东偏北、正南偏东、西南四个方向的15个国家,不得主动征战。(40)地处中南半岛的占城古国,于弘治二年(1489年)派遣使者到广东,向明廷提出,安南国多次侵犯其国,希望派兵保护。兵部以祖制已确定安南为“不征之国”为由拒绝,如果出兵,即违反祖制。(41)
不仅在战与和方面,明朝祖制对于朝贡体系中,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作了规定,在一般的册封、赏赐、名称等方面,也作了具体规定。“(弘治)十年,(安南王)灏卒,私谥圣宗。其改元二:光顺十年,洪德二十八年。子晖继,一名鏳,遣使告讣。命行人徐钰往祭。寻赐晖皮弁服、金犀带。其使臣言,国主受王封,赐服与臣下无别,乞改赐。礼官言:‘安南名为王,实中国臣也。嗣王新立,必赐皮弁冠服,使不失主宰一国之尊,又赐一品常服,俾不忘臣事中国之义。今所请,紊乱祖制,不可许’。”(42)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皇帝因琉球国新王登基,派遣使者到该国册封。但因天气恶劣,受阻福建。三年后,琉球朝贡使者到达福建,提出为确保明廷使者安全,可将朝廷册封文件带回琉球。朝廷礼官严词拒绝,其理由也为违反祖制。(43)
(五)其他制度
在国家重大决策之外,开国皇帝或者前几任皇帝可能因为某一事项而给予特别关注,或者出于某种特别考虑,会就一些具体领域、具体事项制定祖制,并要求后世皇帝一体遵行。
中国历史上,曾以祖制的方式,实施“丹书铁券”(44)制度。皇帝为了奖励特定的功臣、重臣,授予其一定特权,并将特权的内容制作成丹书铁券,以作享受特权的依据。其特权一般包括:普通犯罪,免于刑罚;重大犯罪,免于死刑;子孙承袭爵位等。此特权的特殊性在于:第一,不仅被授予人享受,其后代子孙也能按规定承袭;第二,皇帝所作承诺作为一项祖制,具有最高效力,对于后世皇帝以及相关机构均有约束力。汉高祖刘邦即帝位,一方面,开始建章立制,构建律令体系,以规范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设置祖制,授予功臣丹书铁券,其“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陆贾造《新语》。又与功臣剖符作誓,丹书铁契、金匮石室,藏于宗庙。”(45)唐乾宁三年(896年),昭宗为浙江钱缪讨伐董昌有功,特旨授予钱缪金书铁券一份。根据该铁券,钱缪及其子孙,普通犯罪,免于刑事责任;犯死罪,钱缪本人可免死9次,钱氏子孙可免死3次。(46)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大封功臣,授予李善长铁券,其内容包括:犯罪免死2次;其子犯罪免死1次。(47)
宋朝祖制中有一条特殊的规定:皇帝不得杀大臣、言官。该规定由宋太祖赵匡胤亲自制定,内容秘不示人,只是刻成石碑,立于太庙密室,由皇帝独自掌握、实施。根据宋太祖的要求,新皇帝即位以及现任皇帝四时祭祀,均要阅读该条祖制,以备遵循。北宋末年靖康之变,才导致石碑内容外泄。(48)从宋太祖设置此条祖制的背景分析,该规定专门适用于皇帝。其条款之一为:皇帝不得诛杀大臣、言官。中国古代历史上,无论是周秦汉唐还是元明清,无论是朝廷大臣还是言谏之官,因与皇帝意旨相左,或者言语犯上,均有可能被皇帝立命处死。终宋之世,这一祖制得到较为严格的执行。宋神宗要处死为军事失利承担责任的漕臣,宰相蔡确不同意,门下侍郎章悖更是坚决反对。蔡确不同意的理由在于前朝历任皇帝没有直接命令处死士人之先例,章悖则主要从道义上反对神宗处死漕臣。实际上,促使神宗收回成命、不处死漕臣的真正原因在于祖制。正是由于祖制这一规定的权威性、严肃性,才引发宋神宗“快意之事便做不得一件”(49)的气愤与无奈。
明朝祖制有一条关于官员任职的禁令:“凡户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淞人。”(50)与此条祖制相关联,还有一条规定:“凡江西、浙江、苏松吏,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许于户部内用。”(51)朝廷一重要机构,从尚书侍郎到办事小吏,均不得使用某些地区的人,这与明朝制度与观念都有重大冲突。
但明太祖朱元璋确定“江浙人不得官户部”祖制,有其特定背景。朱元璋建立明朝过程中,纵横捭阖,在抗击元军的同时,也受到同为农民起义军陈友凉、张士诚的威胁。特别是在吴元年(1367年)天下大局已定、朱元璋统一全国在望的时候,张士诚仍与朱元璋抗衡,坚守苏州10个月。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后,对张士诚以及苏州、松江等地百姓耿耿于怀。在确定全国赋税标准时,“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苏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52)考虑到苏淞、浙江、江西地区高赋税政策,为防止户部主官、吏员代表家乡提出反对意见,甚至阳奉阴违、使政策不能有效执行,明太祖以祖制方式,明确禁令,以杜流弊。终明之世,此一祖制禁令在朝廷上下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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